啤酒代理商加盟(代理商加盟协议)

2023-07-09 14: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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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燊啤酒拼音翻译标注(guoshen),产品诞生于美丽的新疆,2022年10月16日在美丽的新疆省会乌鲁木齐首次发布产品上市。国燊啤酒,重点打造新疆市场,现已经展开招商模式,欢迎新疆区域的各界经销商踊跃来电咨询,财富加盟。注明(二维码是产品故事,不是联系方式)

国燊啤酒guoshen

归还xxxx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经营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乙方的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精酿啤酒尤其是精酿桶装鲜啤已经成为渠道合作伙伴的新焦点。现有经典全麦黄啤、小麦白啤、IPA、酸啤、无醇果啤等七大品类、150多种单品,销售渠道已遍布全国300多个城市。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一部分 序言

1.1特许人依法拥有“ ”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许开设 “ ”连锁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营运。

第五条 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日期。

第六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 1 店内设计

7.3.2 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 监督

7.4.1 特许人有权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8.1 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 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 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8.3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四部分 产品、易耗品供应

11.1 产品价格体系

12.1订货

12.1.1 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12.1.2 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12.1.3 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 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 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2.1.4 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清点,并当面盖章签收,出现少货、破损、变质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过期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2.1.6 特许人于每月 日前提供上月往来账《对帐单》给受许人。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次月5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并对《对帐单》且无异议。

13.1 换货(仅限于“郝太爷”成品系列)

13.2 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量(同类货物总量)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量。

13.3 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保质有效期在 个月以上,产品质量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3.4 换货物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3.2、13.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数量扣除10%后换货。

13.5 换货的往来运输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3.6 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第五部分 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14.1 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内: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4.1条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15.1 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15.2 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5.3 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5.4 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5.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5.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15.6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本合同第19、20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六部分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6.1 特许人保证: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该店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 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16.3 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在销售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16.4 当特许人于受许人所在区域确定代理商后,特许人有权将所承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的义务转移给代理商,并保障受许人享有的其它权利不变。

17.2 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第8.2和.3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本合同第8.4条的革新。

17.3 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7.4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17.5 受许人应当排他性地从特许人获得产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的存货,以确保该店在经营中不出现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如因受许人的原因造成该店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的,经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执行者确实将给予受许人书面警告,如受许人拒绝改善上述行为,且累计出现 次以上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7.6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17.7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特许人针对战略或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或和经营“郝太爷”系列产品相关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受许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受许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特许人制定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如受许人拒绝配合或执行以上规定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7.8 货物的验收标准:按特许人的企业标准执行。

17.9 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

17.10 “郝太爷专卖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瓶、工衣等经营“郝太爷”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7.11 本合同期间,如受许人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特许人并取得特许人书面同意,但特许人有排他性地优先承接该店的权利。

17.12 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7.13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受许人(或特许人)负担。

第七部分 合同的转让

18.1 特许人确定受许人所在区域的代理商后,该区域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权利自动移交代理商。受许人须在接到特许人书面通知的 天内无条件与特许人及代理商签定三方合同,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由特许人委托代理商代收。

19.1 转让给特许人

19.1.1 依照本合同第17.11条、21.2条的规定,如经特许人确定接收该店的,受许人只能将该店转让给特许人;受许人有义务在接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将该店的承租权转给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配合特许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件;该店内与“郝太爷”名称和商标相关的所有标示、装潢须无条件交给特许人;受许人遵守本合同第6.2和6.3条为该店添置的设备,特许人以它们的剩余残值(残值即:设备当时购买的价值除以36月乘以本合同剩余的授权期限,公式为:设备当时购买价值÷36/月×本合同剩余授权期限/月=残值)回购。

19.1.2 如受许人拒绝遵守上述19.1.1条转让该店给特许人的,特许人视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9.2 转让给第三方

本合同期间,遵守上述第19条规定特许人书面通知不承接该店的,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且特许人、受许人、受转让方(候选人)须签订三方协议后特许人方认可该行为,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许人承担,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如果考虑第三方,则该第三方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19.3 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9.4 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第八部分 合同的终止与续约

21.1 如果受许人严重违反合同,特许人可以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直接书面(挂号信回执)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加盟使用费不予退还,且不妨碍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1.2 停业

21.2.1 受许人该店需暂停营业的,必须提前 日通知特许人,并经得特许人书面同意,且管理费仍需按时缴纳。如该店累计停止营业 个月或以上,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特许人有权代为拆除该店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及装潢,费用由受许人承担,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21.2.2 如受许人该店停止营业 日或以上,又不遵守上述21.2.1条规定的,特许人将给予受许人书面通知要求其恢复经营,如该店在 工作日内仍未恢复经营的,特许人有权扣除受许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特许人将再次给予受许人书面通知要求其恢复经营,如受许人再次接到特许人复业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恢复该店经营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且特许人有权接管该店,其接管办法按本合同第19.1条规定执行。

21.3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21.4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合同到期,特许人在确实受许人已拆除该店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及装潢后的 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许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22.1.1 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22.1.2 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22.1.3 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作者:piikee | 分类:加盟排名 | 浏览:24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