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体现出一个连锁加盟企业是否正规合法经营及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的重要条件。
所以现在考察一个项目的靠不靠谱,就从三个方面考察:
成因:缺乏培训。
成因:缺少信息、培训不当,而且缺乏沟通。
店铺经营者
一步:准备好所有的材料;
加入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这是一件令人满意和骄傲的事情。受许人将会成为这个大型、可能出名的且盈利的特许经营体系所取得所有成功的一部分。因此,受许人都有机会为母公司的成功做出贡献。
对于品牌方来说,品牌价值和体验至关重要,在对加盟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品牌方要建立并完善加盟管理团队。
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上对特许人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换种方式表达,即这种规定主要是来自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而做出的规定,本案中,特许人虽存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向宋某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但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总部
合作开店,速度较快
解决方案:从逻辑上说,加盟商将会抵制任何增加费用的变化。在实施变化以前,应适当与他们讨论投资回报和从这些变化中得到的收益。为得到加盟商最大的支持,特许经营顾问委员会应参与这种决策。
连锁创业者需要对其进行系统规划,把企业的优势、实力及相应的招商优势体现出来,使之跃然纸上,从而促成招商的成功。它一般以企业简介、企业文化、行业分析、产品系列、优势分析、加盟保障、加盟条件、加盟流程等几部分内容构成。
广告招商可在较大程度上推动商业物业的招商进程,是获取目标商家信息、创造招商高潮的重要手段。
讲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李小姐目前在滨江只有一家直营店,目前无法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这个风险点该怎么有效地规避呢?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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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商推广手册是连锁企业用来招商的重要工具。它不但是展示企业实力的重要物料,同时也能体现品牌的总体运营状况。
1 加速连锁品牌的业务扩张
三步:现场交接材料,备案公示。
以上7种类型公司,可以说是必须注册第35类商标。否则被别人抢注,将会有很严重大后果,轻则改名换姓,重则官司缠身。
国务院对于特许加盟连锁行业,在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中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那么对于如今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各个中端酒店品牌而言,委托管理与特许经营哪个更好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基本情况:4月初,李小姐与某火锅餐饮品牌持有人(在此称呼为“特许人”)签订了杭州市滨江区的区域加盟商业特许经合同。
违反了法规规定合同就无效了吗?
- 无法灵活贯彻总部的更新和决策
上个月,有位当事人李小姐经朋友介绍和我约了一个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有关某品牌火锅店区域加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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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除却上述几个因素,那么影响业主方做出合作选择的当属资源支持和自由度了。委托管理模式下,业主方基本属于纯投资,业主方做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追求效益最大化,但其与品牌价值挂钩度较小,品牌方则轻资产运营,小本万利,但无法享受资产增值。特许经营模式则是保证了业主加盟的独立性,即品牌方对业主进行培训,但具体的管理操作和人员组成均由业主方完成,即业主方需要具备一定的酒店管理基础和人员招募能力。
我们选择加盟连锁一家品牌时,肯定后续会涉及到技术方面的培训,那培训的机构是否在国家相关的教育部门进行了备案,只有经过正规的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才能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以及颁发相关的培训结业证书,这样的证书才能得到认可。这个备案的话也是有相关的备案编号的可以在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的到的,没有的就是没有备案。
统一价格为主
餐饮企业连锁加盟店,多为“特许经营”,即餐饮企业如“木桶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申请加盟“木桶饭”者使用,申请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木桶饭”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木桶饭”支付相应的费用。
总部全套供应
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协同关系是一笔巨大的财产。受许人实质上成为了特许经营大家庭的一部分,在这里,所有的成员都一起努力,从而创造成功。同样,特许经营在双方之间创造了一个完美的经济协同。因为受许人极有可能加大产量并提高收益,基于这种关系,因此特许人对此关系的监督较少。这种管理帮助减轻了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的微观管理。很明显,那些受许人的绩效通过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成功反映出来。
那么,加盟招商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